破产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如下: 首先,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当企业自己发现已经或者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这是因为债务人对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为了解,由其主动申请重整,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更大损失。例如,一家制造企业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订单大幅减少,资金周转困难,企业意识到如果不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债务结构,可能面临破产,此时企业自身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债权人也有权申请重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债权人申请重整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更有利的保障。因为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对企业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企业有可能恢复盈利能力,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好的实现。比如,一家供应商在债务人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进行重整。 此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给他们一个参与挽救企业的机会。例如,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一些中小股东认为企业仍有挽救的可能,并且自己的出资额达到了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那么这些中小股东就可以联合起来向法院申请重整。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他们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适当的时机提出重整申请,以实现企业的重生和自身利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