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主体上看,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这是因为托收承付涉及到一定的信用和资金流转风险,对企业的性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有一定要求,国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通常信用状况较好,而符合条件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过银行审查,也具备一定的信用基础和管理能力。依据是《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适用单位范围。 从适用款项上看,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商品交易是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的买卖活动,劳务供应款项则是基于商品交易而产生的相关服务费用,比如运输费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托收承付是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为了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资金流转的合理性,防止利用该结算方式进行非正当的资金流转。这同样是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从地域范围上看,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并且一般适用于异地结算,即收款方和付款方不在同一地区。这一金额起点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托收承付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一定规模的交易,避免小额交易频繁使用该方式造成资源浪费。异地结算的规定则是考虑到托收承付在资金清算和交易监管等方面的特点,更适合在异地交易中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这些规定也都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有明确体现。 综上所述,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在主体、款项性质、金额起点和地域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需要根据这些规定来判断是否适合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