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报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现在有一份鉴定报告。我不太清楚这份鉴定报告里提到的内容,哪些能算在赔偿范围里。想问问在法律上,鉴定报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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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鉴定报告的赔偿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对于鉴定报告在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通常是指因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 从具体类型来看,赔偿范围可能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那么赔偿范围可能有医疗费,这是为了治疗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伤病所花费的费用,比如看病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误工费,就是因为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当被害人需要他人护理时产生的费用;交通费,为了就医等与治疗相关事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在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补助;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是财产损害赔偿。若鉴定报告表明被害人的财产因犯罪行为受损,赔偿范围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直接毁坏的财物价值,比如被砸坏的汽车、被烧毁的房屋等。还有修复财物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财物能够修复,那么修复它的花费也在赔偿范围内。另外,因为财产损坏而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也可能会得到赔偿,例如商店的货物被损坏,导致商店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营业而损失的利润,但这种间接损失的认定相对严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害要求被告人赔偿。但如果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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