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著作权人把自己对作品享有的某些权利卖给或者送给别人。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格、身份紧密相连的权利,通常是不能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作者特有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一般不能转让。 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进行著作权转让时,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上述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转让给他人。转让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等内容。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