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想知道刑法溯及力具体适用在哪些情况里。比如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审判在新法实施后,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刑法溯及力,还有其他哪些场景会涉及,希望详细了解一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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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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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一部新的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还没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说明这部刑法有溯及力;要是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从旧原则体现了对法律稳定性和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的,让其按照未来不确定的新法承担责任,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例如,在旧法下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新法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对于在旧法时期实施该行为的人,就不能依据新法认定其犯罪。 从轻原则是在从旧原则的基础上的补充。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这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比如,旧法规定某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规定该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对于未决的案件就应当适用新法量刑。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未决犯,也就是那些在新刑法生效前实施犯罪行为,在新刑法生效后尚未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而对于已经依照旧法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既判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比如,张三在旧法时期实施了一个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且已经经过审判并作出了生效判决。即使新刑法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也不能因为新刑法的规定而推翻原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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