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指,对于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法律给予其超出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保护。这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显著性,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并非涵盖所有类别,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复制很好理解,就是完全一样;摹仿则是在主要部分或者整体上与驰名商标相似;翻译就是将驰名商标以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 其次,这种使用必须达到误导公众的程度。所谓误导公众,是指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关联,比如认为是同一家企业生产的,或者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 最后,这种误导行为必须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里的利益损害可以是多方面的,比如可能会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其市场声誉,或者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市场份额减少、经济利益受损等。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等。 例如,一个在化妆品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如果有企业在食品领域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由于化妆品和食品在一般消费者认知中关联性不强,可能就不太容易认定构成跨类保护;但如果是在香水、护肤品等与化妆品关联度较高的领域使用近似商标,就更有可能被认定在跨类保护范围内。 总之,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是一个综合判断的结果,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