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过当行为的范围是怎样的?


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紧急避险,通俗来讲,就是当人们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了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避免整栋楼被大火吞噬,拆除相邻的部分房屋以阻止火势蔓延,这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 然而,避险过当与紧急避险不同。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是判断的关键。一般来说,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否则就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明确了避险过当在刑法层面的处理原则。 在实践中,界定避险过当行为的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危险的紧迫性和程度。如果危险非常紧迫,情况危急,那么对避险行为的限度要求可能会相对宽松一些。例如,在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即将淹没房屋时,为了逃命打破邻居家的窗户进入屋内躲避,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 其次是所保护的权益和所损害的权益的性质和价值。通常,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财产权。如果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而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那很可能就构成了避险过当。比如,为了避免自己价值一万元的汽车被洪水冲走,将一名路人推开,导致路人受伤,这种行为就可能属于避险过当。 此外,还需要考虑避险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如果采取的避险手段明显不合理,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大损害,也可能被认定为避险过当。比如,为了驱赶一只进入家中的小猫,使用了爆炸物,结果不仅炸伤了小猫,还对周围的房屋和人员造成了严重损害,这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避险过当行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危险的状况、权益的对比以及避险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