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政资金往来票据的开具范围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事务时,涉及到财政资金往来。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具财政资金往来票据,也不知道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下财政资金往来票据的开具范围到底包含哪些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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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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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往来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它的开具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属于开具范围。暂收款项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随后需要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例如押金、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这些款项本质上并不属于本单位的收入,只是在一定时期内由本单位暂时保管,后续要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代收款项同样可以开具财政资金往来票据。代收款项是行政事业单位受委托代收的,需要上缴财政专户或者财政国库的款项,像代收的水电费、供暖费、报刊杂志费等。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这些款项,只是起到一个中间过渡的作用,最终要将款项上缴到指定的财政账户。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也能开具。比如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的资金调剂、职工预借差旅费后报账结算等情况。这些资金往来仅在单位内部流转,不涉及对外的收入确认。 不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都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而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等其他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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