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担保,同时还有物的担保。现在我履行了保证责任,想了解我能向提供物保的人追偿的范围是多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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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范围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基本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物的担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于向物保人追偿的范围,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要根据具体的担保合同约定以及各方的过错情况等来确定。 如果担保合同中对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有明确约定,那么通常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物保人需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那么就依照该比例确定追偿范围。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人保证的,从公平原则出发,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物保人应分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追偿。物保人应分担的责任一般可以结合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债权的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然而,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通常应先向债务人追偿,而不是直接向物保人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综上所述,保证人向物保人追偿范围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件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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