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的客体,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可以针对哪些事项提出管辖权的异议。
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这两个方面。
地域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在A地,而乙的住所地在B地。如果甲因合同纠纷起诉乙,在A地法院受理后,乙认为应该由B地法院管辖,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就是针对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和复杂程度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比如,一个案件的标的额非常大,按照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却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就可以针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然而,并非所有的管辖事项都能成为管辖权异议 的客体。专属管辖就一般不适用管辖权异议。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能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
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主要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但要注意专属管辖等特殊情况的限制。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主张有合法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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