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委,全称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时,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来解决问题。 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一类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想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就可能产生这类争议。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仲裁委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类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或者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些都属于此类争议。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类是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的理由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按照正常程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却故意刁难不办理离职手续等情况,都在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内。 第四类是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像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长时间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或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五类是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劳动者都有权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六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确保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劳动争议也能有解决的途径。 总之,当劳动者遇到上述这些劳动争议时,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