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了解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般来说,这类案件主要由被害人主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分为三种类型,而不同类型的自诉案件在调解方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因为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公民个人的权益,法律赋予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与被告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例如,在侮辱、诽谤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愿意原谅被告人,双方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被告人可能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二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这类案件通常情节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例如,一些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如果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且愿意通过调解解决,那么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被害人则可以撤回起诉。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都能调解。第三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涉及到公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如果允许调解,可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之,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可以调解。当事人在遇到自诉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了解自己案件是否在调解范围内,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