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目的在于简便快捷地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例如在一些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对于借款的金额、时间等事实没有太大争议,并且有借条等证据支持,就可以认为是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比如在一些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已经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买方是否支付货款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了。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比如在一些交通事故引发的轻微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没有太大的分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但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手中。简易程序相比于普通程序,具有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审理期限较短等特点,能更高效地解决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