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民法典里,扶养义务人具体包括哪些人。我家里有些亲属关系比较复杂,涉及到扶养的问题,不太清楚哪些人有扶养义务,所以想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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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扶养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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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扶养其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涵盖了抚养、赡养等,指的是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而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首先,在夫妻关系方面,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夫妻之间无论哪一方遇到困难,另一方都有责任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支持。 其次,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再者,对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另外,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这是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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