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两次概括转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在商业交易中遇到了涉及转让的情况,听说有两次概括转让这种说法,但不太清楚它具体的适用范围。我想知道在哪些场景下可以进行两次概括转让,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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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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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概括转让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先后两次整体地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原本一方拥有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先转给了第二方,然后第二方又把这些权利和义务转给了第三方。 在我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两次概括转让”的统一明确法律条文,但相关的法律原理和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概括转让本质上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这主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从适用范围来看,两次概括转让通常适用于一些复杂的商业交易场景。比如在企业并购重组中,一家企业可能先将其部分业务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另一家关联企业,之后关联企业又因为战略调整等原因,将这些权利义务再次概括转让给其他企业。 在建设工程领域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总承包商可能先将部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分包商,分包商由于自身经营问题,又将这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有能力承接的施工单位。 不过,进行两次概括转让需要注意一些限制条件。首先,每一次转让都必须获得相对方的同意,因为这涉及到对方的利益。例如在合同转让中,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就擅自转让,对方有权拒绝向新的受让人履行义务。其次,转让的权利义务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像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债务,如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抚养、赡养义务等,就不能进行转让。此外,转让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等,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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