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定义和目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目的是确定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丧失程度,从而为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等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服务于司法审判,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以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要确定其是否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能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伤者的伤残等级、医疗过错鉴定、物证鉴定等都可能涉及司法鉴定。 再者是鉴定机构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而司法鉴定机构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另外,鉴定标准也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工伤及职业病的特点制定的,更侧重于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情况。司法鉴定则根据不同的鉴定事项适用不同的标准,如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一般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这个标准更注重损伤对人体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 最后是启动程序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司法鉴定通常是由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委托,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