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一样的吗?


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不一样的。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简单讲就是看劳动者因为受伤或者疾病等原因,还能进行劳动的能力大小以及生活能不能自理、能自理到什么程度 。伤残鉴定则主要是判断被鉴定人是否构成伤残。 其次,在申请主体和受理机构上有差别。劳动能力鉴定通常由劳动者本人、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比如在工伤情况下,就是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伤残鉴定在不同情形下申请主体不同,像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往往由公安机关或者事故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再者,申请时间也不一样。劳动能力鉴定是在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医疗终结后进行。 然后,依据的标准不同。劳动能力鉴定采用的标准包括适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以及非工伤领域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而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评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 2002》。 最后,目的也有差异。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鉴定结果更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相关概念: 劳动功能障碍:指劳动者因为伤病等原因,导致劳动能力方面出现的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来衡量。 生活自理障碍:指劳动者生活自我照顾能力方面的障碍情况,分为三个等级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 2002》:是道路交通事故中专门用于评定受伤人员伤残情况的国家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