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简单来说,就是判断劳动者因为伤病,在劳动方面还能有多大的能力。而伤残鉴定一般是指对人身伤害的程度进行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等。比如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案件中,确定受伤者的伤残情况,以便确定赔偿数额。 从鉴定机构来看,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是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而伤残鉴定可以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各类鉴定业务。 在鉴定标准上,劳动能力鉴定采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是根据工伤及职业病的特点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工伤对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影响。例如,对于一些因工作导致的手部损伤,会根据损伤对手部功能的影响程度来划分伤残等级。而伤残鉴定通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像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造成的伤残都适用此标准。它更侧重于对人体损伤的整体评估。 适用范围上,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适用于工伤认定之后的职工,用于确定职工因工伤残后的待遇,比如工伤赔偿、伤残津贴等。而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等,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能力鉴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内容,确保了劳动能力鉴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而伤残鉴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伤残鉴定结果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