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
我之前流产了,单位在我流产期间正常给我发了工资。最近听说还有生育津贴这回事,我就想问问,我已经拿了单位发的工资,还能领取生育津贴吗?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同时拿到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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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流产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兼得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生育津贴,其实就是女职工在生育或者流产期间,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所享受的生活费用补贴。说得直白些,它是对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暂停工作期间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而工资,就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在女职工流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工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时候,生育津贴就相当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一般不能再重复领取工资了。 要是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说法。 所以,流产工资和生育津贴通常不能兼得。已经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没有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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