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是否合理?

我是一家涉及专利业务的企业员工,最近关注到SEB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这个案子。我想知道在这类专利宣告纠纷中,判定的依据是什么,SEB公司起诉是否有合理的法律支撑,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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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宣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SEB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宣告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专利宣告,即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授予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公正。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SEB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中,判定专利宣告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审查该专利权的授予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上述条件等相关规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而SEB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不服该决定,就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该专利权的授予是否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SEB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专利权的授予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诉求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反之,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合理合法,那么SEB公司的诉求可能会被驳回。 总之,在专利宣告纠纷中,一切都要以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为依据,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解决争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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