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申请离婚是否还有冷静期?
我之前申请过一次离婚,后来又撤销了。现在我打算再次申请离婚,不知道这次还需不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我想弄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免得之后手忙脚乱,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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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缓冲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是协议离婚,就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无论这是第几次申请离婚。二次申请离婚,同样要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还需要在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所以,即使是二次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依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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