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状况很差,感觉快破产了。我想知道证券公司如果真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体是怎样的流程,我的权益能得到怎样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我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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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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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复杂且受严格法律规范的过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首先,要了解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当证券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相关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一般来说,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证券公司自身,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都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需要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证券公司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证券公司的营业等。管理人要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包括有形资产如办公设备、房产等,以及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客户资源等。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等。对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如股民、债券持有人等,他们的债权申报也按照此规定进行。 然后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财产分配方面,管理人在对证券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对于证券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包括股民的保证金、债券持有人的本金和利息等,按照上述顺序在破产财产中获得相应的清偿。 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证券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此,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结束。作为证券公司的小股东,在整个破产清算程序中,要密切关注管理人的工作进展,及时申报自己的权益,通过债权人会议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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