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它为处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指引。 首先,明确了虚假陈述的定义和范围。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方没有如实、完整、准确地告诉投资者相关信息。依据该司法解释,只要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披露违规,都可能构成虚假陈述。 其次,关于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还涵盖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主体如果在虚假陈述事件中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没有严格履行审计程序,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内容,那它就要对因此受损的投资者负责。 再者,规定了因果关系的认定。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中,投资者要获得赔偿,需要证明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解释采用了“推定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只要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就可以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如果能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可以免责。 最后,在赔偿范围和计算方式上,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以确保投资者的合理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例如,对于连续竞价交易的证券,采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