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卖人的合同法定义务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我是卖方。现在对方老提各种要求,我都有点懵了,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啥法定的义务。我就想了解下,按照合同法,我作为出卖人有哪些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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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卖人义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合同法的范畴中,出卖人是指在买卖合同里,将自己的物品或服务提供给买受人,从而获取相应价款的一方。出卖人有着明确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首先是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出卖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比如合同约定在某个具体日期在某仓库交付货物,出卖人就必须按时、在指定地点完成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内容已整合入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其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仅仅交付标的物还不够,出卖人还需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对于动产而言,一般交付时所有权就转移了;对于不动产,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再者是瑕疵担保义务。这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不能有质量问题。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修理、更换、退货等。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要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不存在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出卖人还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出卖人在交付货物时,要及时通知买受人;对于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买受人的商业秘密等,要予以保密。这些附随义务虽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也是出卖人必须履行的。 总之,出卖人的这些法定义务是为了保障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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