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出卖人原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买了套房子,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约定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但现在时间过了很久,开发商还没给我办下来,说是他们这边的原因。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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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延办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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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出卖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权属证书的重要性。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唯一合法凭证。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对于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它能保障购房者对房屋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等风险。 当出卖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情况,可能有以下几种责任承担方式。 一是继续履行。出卖人有义务继续完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手续,协助购房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使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卖人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配合办理。 二是赔偿损失。如果因出卖人办理权属证书迟延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出卖人应当进行赔偿。例如,购房者因为没有及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无法将房屋进行抵押融资,导致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为延迟办证,影响了购房者落户、子女入学等权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出卖人都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如果出卖人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况严重,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购房者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总之,因出卖人原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出卖人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与出卖人沟通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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