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这意味着出卖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标的物交给买受人。比如合同约定在某个具体日期将货物送到指定仓库,出卖人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其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不仅要交付标的物,还要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要求出卖人对标的物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例如,出卖人不能将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物品卖给买受人,否则就无法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瑕疵担保义务。这又分为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要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等。《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 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是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出卖人除了交付标的物本身,还需要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像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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