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是从拘留开始算还是从逮捕开始算?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期的起始计算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被判刑人实际服刑的时长。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刑期是从拘留开始算还是从逮捕开始算。 首先,我们要明确拘留和逮捕的概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逮捕则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看管,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里的“先行羁押”就包括了拘留和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说,无论是拘留还是逮捕,只要是在判决执行以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羁押,这段羁押的时间都可以折抵刑期。所以,刑期的计算并不是单纯地从拘留开始算或者从逮捕开始算,而是从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时间开始计算,每羁押一日,在判处管制的情况下折抵刑期二日,在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折抵刑期一日。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先被拘留了10天,之后又被逮捕羁押了20天,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那么在计算实际服刑时间时,前面被拘留和逮捕羁押的30天就可以折抵30天的刑期,即实际服刑时间为5个月零10天。 综上所述,刑期的计算是按照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时间来确定的,而不限于拘留或者逮捕某一个环节。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计算羁押时间对其造成不公正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