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重点是流水账还是收益来源?
我最近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依据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到底是更看重涉及的资金流水账,还是收益来源呢?因为感觉这两个方面都和这个罪名有关系,所以特别困惑,想清楚了解一下到底哪个才是量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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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依据,既不是流水也不是收益,而是以帮助嫌疑人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来量刑。 简单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明知道是别人通过犯罪得到的东西以及这些东西产生的收益,还帮忙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用其他方法掩盖。比如,小明知道小强的电脑是偷来的,还帮小强把电脑藏起来,这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这些情形也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是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是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所以,该罪的量刑是综合多方面因素,并非单纯取决于流水或收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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