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主动自首会怎样量刑?


行贿人主动自首的量刑问题涉及到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考量。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接着,我们看看自首在法律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行贿人主动自首的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方面,会考虑行贿的具体情节,比如行贿的数额、行贿的目的、行贿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如果行贿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并且行贿人自首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交代行贿的事实,那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甚至有可能免除处罚。例如,行贿人是为了正常的业务往来,在受到他人暗示或者胁迫的情况下给予了少量财物,且在事后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从轻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行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即使行贿人主动自首,也可能不会被免除处罚,但仍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导致国家重点项目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此时虽然有自首情节,但量刑时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行贿人在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之前就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那么在量刑时会有更有利的考量。 总之,行贿人主动自首是一种积极的行为,法律会给予一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但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