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有哪些量刑规定?

我因一些事情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听说会数罪并罚,但不清楚具体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比如不同罪名的刑罚在数罪并罚时是怎么合并的,有没有上限之类的。希望了解数罪并罚详细的量刑规定,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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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首先,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就是限制加重原则的体现,通俗来讲,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加重处罚,但有上限限制。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这遵循了吸收原则,即重刑吸收轻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是分别执行原则,也就是不同刑种分别执行。 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并罚情况也有所不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 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先减后并”往往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严厉惩罚。 总之,数罪并罚的量刑规定是为了合理地确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既要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又要体现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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