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指的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里的“安全事故”涵盖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等,比如煤矿坍塌、火灾、交通事故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一般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就是完全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谎报”则是故意向有关部门报告虚假的事故情况,比如少报伤亡人数、隐瞒事故严重程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怎样才算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不仅会影响事故的及时救援,导致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所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应该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