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及其种类有哪些?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含三种情况: 首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职工作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于日常工作职责范畴,既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范围。比如,一个手机研发工程师在日常工作中研发出了新型手机电池技术,这就属于职务发明。 其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 ,像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单位安排的短期或临时任务。例如,单位安排某员工去参加一个短期的特定研究项目并作出了发明,这也属于职务发明。所以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特定研究开发任务,最好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最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要构成职务发明创造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在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二是该发明创造要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比如退休后半年内,基于在原单位负责的项目进行改进作出的发明,就属于职务发明。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过,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相关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6条规定: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相关概念: 职务发明: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单位任务或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日常工作职责。 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公开技术资料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