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自己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


要证明自己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看是否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如果发明与单位当前及规划中的业务毫无关联,就可能不属于职务发明。因为单位雇佣员工是期望其推动业务发展,若发明超出业务范畴,就不符合职务发明的特征。比如,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做出了一项与电子芯片技术相关的发明,而该公司从未涉及电子芯片领域,这种情况下,该发明很可能不是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从反面理解,不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就不符合职务发明的条件。 其次,审查发明过程中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若发明主要依靠个人资金、材料、设备等完成,没有依赖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支持,那么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利用了单位的一些物质条件,但如果与单位签订了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个人所有,那么也应按照约定认定为非职务发明。例如,发明人自己购买实验设备和材料进行发明创造,没有使用单位的实验室、仪器等资源,就可作为非职务发明的有力证据。 再者,从完成发明的时间判断。虽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不一定就绝对是非职务发明,但如果能证明是在业余时间且与工作任务无关的情况下完成的,会增加认定非职务发明的可能性。比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没有利用工作任务所赋予的资源和条件,独立完成了发明,就可能不属于职务发明。 另外,看单位是否立项。如果单位没有针对该发明相关的项目立项,也能从侧面说明该发明可能不是职务发明。因为如果是职务发明,通常单位会有相关立项规划和任务安排。 最后,依据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约定范围来证明。如果发明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也有助于证明不是职务发明。比如,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市场营销,而员工做出的发明是关于生产工艺改进的,且与市场营销工作无直接关联,那么该发明可能不属于职务发明。 总之,要综合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如果与单位在发明归属上存在争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归属发明人、设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