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分割的七种公式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中,婚后房产的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以下为您介绍常见的七种婚后房产分割情况及大致思路,不过要注意这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式,且实际分割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这种情况下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时通常是均等分割,如果一方有过错等特殊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第三种情况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情况下,分割时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双方所占的房产份额。 第四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五种情况是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会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分割。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行为并非赠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种情况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七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对房屋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