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配?
我在山东,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我们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共同债务,比如房贷、车贷等。我不太清楚在山东,这些夫妻共同债务会按照什么规则来分配,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分配方式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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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和全国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按照地域来有特殊的分配规则。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离婚时,首先会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如果共同财产足够偿还,那么债务就可以清偿完毕。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配债务。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来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分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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