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有哪些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的。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等。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关于房地产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进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开发建设、经营到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