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感觉同行有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比如恶意降价、虚假宣传等。我想了解一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条例里有哪些具体的处罚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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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概念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就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从条例内容来看,它详细列举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也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这就好比,不能把自己的产品包装弄得和知名品牌的很像,让消费者误以为是那个知名品牌,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 还有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通俗来讲,就是不能通过给好处的方式来让别人和自己做生意,排挤其他正常竞争的经营者。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不能说自己的产品有某种神奇功效,但实际上根本没有。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根据不同的行为和情节轻重,会给予相应的处罚。例如,对于商业混淆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时,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总之,《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为上海市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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