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有着一系列严格且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鉴定机构的选定。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法院建立了专门的鉴定机构名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一规定确保了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避免了随意选择鉴定机构可能带来的不公正结果。例如,在一些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法院会从名册中指定合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鉴定的启动程序。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比如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涉及车辆的损坏程度、车速等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再者,鉴定的实施过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当包括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机构的盖章等内容。同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后,鉴定结果的效力。经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会将鉴定结果作为重要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但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等情形,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鉴定。例如,如果发现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鉴定技术规范,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法院可以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总之,上海法院的司法鉴定规定涵盖了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的启动程序、鉴定的实施过程以及鉴定结果的效力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保障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有助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