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时彩礼钱怎么判?
我在上海,最近打算离婚,但是涉及彩礼钱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当初结婚的时候给了女方不少彩礼,现在要分开了,就想问问在上海的法律规定下,这彩礼钱一般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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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离婚时,彩礼钱的判决通常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首先要明白彩礼的概念,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从法律层面来说,彩礼的赠送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返还彩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已经达成了结婚的目的,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的赠与。不过,如果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比如举债给付彩礼,离婚后男方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况,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女方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另外,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女方返还一定比例的彩礼。比如结婚仅几个月就离婚,彩礼又占男方家庭收入很大比例,此时就有可能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总之,上海离婚时彩礼钱的判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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