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有哪些意见?


上海高院针对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出台了一系列意见,旨在妥善处理房屋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当双方就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如,如果拆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房屋,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上海高院的意见强调,要审查协议的签订是否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存在这些情形,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可撤销或无效。 其次,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问题。房屋的性质(如住宅、商业用房等)和面积直接关系到拆迁补偿的标准和金额。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对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不一致的情况。上海高院的意见指出,对于房屋性质的认定,应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准;若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不一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实际用途认定。对于房屋面积的认定,应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若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专业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 再者,对于共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当被拆迁房屋为共有财产时,共有人之间可能会就补偿款的分割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拆迁补偿款时,应根据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上海高院的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共有人的实际情况,保障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拆迁过程中的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等费用的纠纷处理。这些费用是拆迁方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和搬迁需要而给予的补偿。若拆迁方未按照规定支付这些费用,被拆迁人有权要求其支付。上海高院的意见要求,要审查拆迁方是否按照拆迁政策和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若未支付,应判决其限期支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最后,在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时,上海高院的意见还注重平衡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利益,既要保障城市建设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纠纷时,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