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姐妹争母亲监护权五上法庭,谁才是合适的监护人?


在法律中,监护权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对于像上海姐妹争母亲监护权这类涉及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制度。若母亲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已经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了监护人,那么原则上应按照该协议执行。 如果没有意定监护的情况,就要适用法定监护。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姐妹争母亲监护权的案件中,姐妹作为子女,都在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内。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谁是更合适的监护人。首先会考察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经济状况、身体条件、生活环境等,以确保能为被监护人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比如,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好,能够为母亲提供更好的医疗和生活条件,这可能是一个优势。其次,会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虽然母亲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她能够表达一定的意愿,法院也会予以尊重。此外,还会看谁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更为密切,对其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更为了解。 在上海姐妹争母亲监护权的案例中,经过多次上法庭,法院最终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母亲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确定出合适的监护人。这也提醒我们,在涉及监护权纠纷时,要以法律为准则,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