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哪些规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对于补偿决定的内容,它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比如,如果被征收人需要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者生活安排,就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希望继续拥有居住房屋,产权调换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的目的是听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体现了征收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性,让被征收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确保他们在对补偿决定不满意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这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分配和安置责任,保障了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规定涵盖了从补偿决定的作出、内容、听证程序到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以及补偿分配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