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时股权转让会有什么问题?


在探讨公司设立无效时股权转让的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公司设立无效的概念。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拿到了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其设立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发起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公司章程缺乏必要条款、公司设立的目的违法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公司设立无效时,就意味着公司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如同建房子的地基不合法,整个房子的合法性也就受到质疑。 那么,公司设立无效对股权转让会产生什么影响呢?这主要涉及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就股权的转让达成的协议。如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双方都不知道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况,并且该合同本身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那么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这个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受让方基于这个合同支付了价款,并且可能已经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活动。 但是,当公司设立被认定无效后,情况就变得复杂了。从法律后果上讲,公司设立无效意味着公司的法人资格自始不存在。这就可能导致股权转让的基础丧失,因为股权是基于公司的存在而存在的。此时,受让方可能有权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公司设立存在问题还进行股权转让,那么转让方可能需要承担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等。如果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受让方也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受让方发现公司设立无效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与转让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要求转让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和赔偿损失。而转让方在面对此类问题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根据自己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公司设立无效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债权实现。因为公司设立无效后,公司不能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等承担连带责任。而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如果已经成为了名义上的股东,也可能会被卷入到债权债务纠纷中。所以,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对公司的设立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 总之,公司设立无效时的股权转让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