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以公司为主体进行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简单来说,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所以在诉讼主体方面,公司并不是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而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诉讼结果却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所获得的赔偿等利益是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归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所有。这是因为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按照这样的规则来处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法院会审查股东是否具备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同时也会关注诉讼是否真正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例如,法院会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即是否已经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提起诉讼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才能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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