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当出现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我们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如果转让方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那么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不过,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并且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其他股东不能仅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可以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股东之间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同等条件”产生争议,一般会综合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来确定。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协议、通知文件、沟通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