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女子坠桥身亡能否获人身意外险理赔?
我想咨询下,看到新闻说深圳有个女子坠桥身亡了。我自己也买了人身意外险,就有点担心。如果遇到类似坠桥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获得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呢?我不太清楚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的赔付规则,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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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简单来说,就是在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甚至导致身故、残疾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一定赔偿的保险。这里的意外事故,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当涉及到坠桥身亡能否获得人身意外险理赔时,关键在于判定坠桥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如果是因为意外因素,比如被他人意外碰撞、遭遇恶劣天气(像大风)导致坠桥,这种情况下符合意外险中“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条件,通常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只要坠桥事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然而,如果坠桥是自杀行为,情况就不同了。一般来说,大部分人身意外险合同会将自杀列为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通常不赔付,但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超过两年后自杀,不同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有些可能会进行赔付。 另外,如果坠桥是由于被保险人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比如故意在桥上进行危险行为而坠桥,保险公司也可能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因为保险合同一般会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所以,深圳女子坠桥身亡能否获得人身意外险理赔,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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