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朱某离婚,双方书面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在施某诉朱某离婚及双方书面同意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这类情况中,需要先明确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通过双方书面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生育的子女是一样的。 当涉及到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抚养权的归属,要根据子女的年龄来判断。如果子女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品德等因素,来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孩子。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会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决。比如,如果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可能在争取抚养权时更有优势。同时,如果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总之,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在法律上和自然生育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原则是一致的,都是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