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诉朱某离婚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有什么法律依据和处理原则?


在施某诉朱某离婚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案这类情况中,涉及到离婚以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抚养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首先说离婚。离婚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然后是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意味着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在施某诉朱某这样的案件中,法院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对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会将孩子视为婚生子女,然后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具体情况等,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