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时,船舶海事专项安全检查由哪方去做?
我租了一艘船,现在面临海事专项安全检查,我不知道这个检查是该我去做,还是船东去做。我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清楚,也不知道具体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希望能了解在船舶租赁的情况下,船舶海事专项安全检查到底该由哪一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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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租赁的情形下,关于船舶海事专项安全检查由哪方去做,需要根据不同的租赁方式来确定。 首先是光船租赁,它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控制和使用船舶,就像你拥有了这艘船的暂时‘主权’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船舶海事专项安全检查与船舶的安全状况密切相关,属于船舶保养、维修范畴内保障船舶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所以一般来说,光船租赁期间的海事专项安全检查应由承租人负责进行。 而定期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赁方式下,虽然承租人有使用船舶的权利,但船舶的管理和船员配备仍由出租人负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船舶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责任主要在出租人,所以通常定期租船时船舶海事专项安全检查由出租人负责。 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租船方式。航次租船主要针对特定航次的货物运输,承租人主要关注货物的运输情况,船舶的运营和管理还是主要由出租人掌控。因此,航次租船时船舶海事专项安全检查一般也是由出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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