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否应在道路现场出具?
我开车在路上被交警拦下,交警说要对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当时没给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后才给我。我就想知道,按法律规定,这个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不是应该在道路现场就给我出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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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否应在道路现场出具,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就是证明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关措施的书面文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车辆、证件、号牌等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则上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清楚知道自己因何事被采取了何种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后续该如何处理。如果交警没有当场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过,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未能当场交付,事后及时交付且不影响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的,一般也不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但当事人有权要求交警说明未当场交付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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